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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依法贯彻实施国家新版《饲料标签》和强化饲料标签监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3  来源:饲料办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饲料产品标识化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于2013年10月10日发布了新修订的《饲料标签》(GB10648-2013),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依法有序全面贯彻落实好新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增强从业者对新版《饲料标签》实施重大意义的认识。《饲料标签》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标示饲料产品质量、使用方法及其他内容的一种信息载体,是饲料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一种明确的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饲料产品标识化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于2013年10月10日发布了新修订的《饲料标签》(GB10648-2013),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依法有序全面贯彻落实好新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增强从业者对新版《饲料标签》实施重大意义的认识。《饲料标签》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标示饲料产品质量、使用方法及其他内容的一种信息载体,是饲料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一种明确的承诺和保证,在规范饲料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各地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切实抓好《饲料标签》的宣传贯彻工作。一是要加强自身学习。各级饲料行政管理人员要通过自学、集体学习等方式,学懂弄清《饲料标签》的具体内容,提高饲料行业指导服务和执法监督的能力。二是要广泛宣传。各地应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及时通知辖区内饲料企业,学习了解《饲料标签》,并提前做好企业产品标签修订准备工作。三是要积极开展培训。有条件的市、县(市)要及时组织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其对新版《饲料标签》和相关内容的学习,让企业尽快修改产品标签,使其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通过宣传培训,努力营造实施新版《饲料标签》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组织落实,全面规范和及时有效启动新版饲料标签及其使用管理制度。新修订后的《饲料标签》,确保了与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协调,在技术内容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和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规定了标签不得被遮掩,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等内容。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饲料企业充分利用好过渡期,做好饲料产品新老标签的更换衔接工作。一是要按标准规定的内容修改完善现有标签。依据《饲料标签》科学合理地介绍产品,并就产品质量安全特性对用户做出明示和承诺,便于使用者了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合理选择和使用饲料产品。二是按规定时间更换新标签。企业应按照新版《饲料标签》实施时限要求,早动手、早谋划,及时更换使用新标签,确保在2014年7月1日后使用新标签,履行企业自身法定义务。三是健全完善企业产品标签管理制度。督促饲料企业健全完善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建立标签领用记录,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三、强化执法监督,依法查处不符合《饲料标签》违法行为。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饲料标签》使用与管理,要结合今年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饲料生产企业换证检查工作,在7月1日后强化对饲料产品标签的监督检查。一是 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本辖区具体检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新版《饲料标签》有组织、有计划地得以实施。二是要开展执法检查。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检查方案,对各类饲料产品标签开展全项检查。鼓励饲料企业提前更换使用新版标签,对2014年7月1日后未依法按照新的《饲料标签》规定附具产品标签的企业,应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三是及时沟通信息。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确保新版《饲料标签》贯彻到位、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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