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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畜牧兽医局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1  来源:锦州市局屠宰流通质量监管处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在生猪屠宰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前,生猪定点屠宰厂经肉品品质检验检出的不可食用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是由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而职能划转后,这一监管职责无疑应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为了较好地与原监管工作进行衔接,锦州市畜牧兽医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屠宰环节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统计、审核、上报等工作程序和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梳理和明确,以期确保国家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损失补助政策落到实处。会议由市局屠宰质量流通监管处组织召开,郑庆仁处长主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

在生猪屠宰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前,生猪定点屠宰厂经肉品品质检验检出的不可食用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是由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而职能划转后,这一监管职责无疑应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为了较好地与原监管工作进行衔接,锦州市畜牧兽医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屠宰环节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统计、审核、上报等工作程序和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梳理和明确,以期确保国家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损失补助政策落到实处。会议由市局屠宰质量流通监管处组织召开,郑庆仁处长主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及部分监督员、市动物检疫站领导和市食品公司桃园肉联厂的领导及无害处理专职人员、负责统计报表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郑庆仁处长就市局制订并出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重点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明确职责,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切实把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财政部2008年9号令),在国家规定的原无害化处理方法和要求以及补贴对象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统计、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重新明确规定如下:

一是市、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市、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猪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的监管,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监管的屠宰企业填报的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的数量进行核实。

二是生猪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检出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1、经宰前检疫检出的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以及宰后检验检出的病害猪胴体(包括头、蹄、内脏),由负责该企业屠宰检疫的动物检疫站当日当班负责同志填写《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监督所、屠宰企业和留存各一份。同时,由屠宰企业专门指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或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待货主签字确认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送至屠宰企业指定的专门的冷库统一集中存放,以便日后定期进行处理。

2、经肉品品质检验检出的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由屠宰企业专门指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或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折合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待货主签字确认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送至屠宰企业指定的专门的冷库统一集中存放,以便日后定期进行处理。存放前,须由负责该企业屠宰检疫的动物检疫站当日当班负责同志与屠宰企业专门指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或无害化处理人员共同确认、核实相关事项后,填写《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监督所、屠宰企业和留存各一份。

3、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已经死亡的生猪,由屠宰企业专门指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或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待货主签字确认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送至屠宰企业指定的专门的冷库统一集中存放,以便日后定期进行处理。同时,由负责该企业屠宰检疫的动物检疫站当日当班负责同志与屠宰企业专门指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或无害化处理人员共同确认、核实相关事项后,填写《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监督所、屠宰企业和留存各一份。

三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市、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要指派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所监管的屠宰企业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集中存放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专用冷库,且由专人、专钥管理。

五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病害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提前通知监督所。监督所应在1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屠宰企业专职无害化处理人员要在监督所监督员到达现场确认处理数量后再行无害化处理。监督员要在准确核实、监督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无害化处理监督记录》。

六是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经屠宰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监督所(市食品公司桃园肉联厂将该表上报市监督所);由县监督所负责该企业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员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市畜牧兽医局屠宰质量流通监管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该企业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员签字、单位盖章后直接报市局)。填报的数量必须与上月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数量相一致,必须与无害化处理监督记录相一致。同时,县畜牧兽医局还需将报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县(市)畜牧兽医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将报表存档备查(县局留原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市畜牧兽医局每月10日前将各县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报的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进行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并报省畜牧兽医局。

若今后省、农业部要求建立或启用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从其规定。

七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未按规定对病害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屠宰企业或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无害化处理人员和监督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郑庆仁处长还着重强调和部署了其他几项工作。屠宰企业要认真做好屠宰厂门前查证验物工作,证物不符的严禁入厂屠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责成专人并进一步强化对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动物检疫站要严格执行宰前6小时检疫申报制度,并按规程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屠宰企业和城乡农贸市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严查、严管、重罚对畜禽注水注胶和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对外埠肉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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