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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查处两起屠宰动物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19  来源:东阳市畜牧兽医局  作者:吕中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414
核心提示:近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两起屠宰动物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案,对违法当事人包某、单某分别处以4500元、4760元的罚款。今年以来,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扎实开展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对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市场流通领域、规模养殖场、农贸市场等高风险地带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和严格监管。执法人员在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之中查处两起案件,检查发现南马镇包某从绍兴上虞市活羊批发市场一个名叫阿杰的人处购得山羊80只,送货到家,货值为45000元,用于屠宰,随货未附

近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两起屠宰动物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案,对违法当事人包某、单某分别处以4500元、4760元的罚款。

今年以来,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扎实开展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对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市场流通领域、规模养殖场、农贸市场等高风险地带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和严格监管。执法人员在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之中查处两起案件,检查发现南马镇包某从绍兴上虞市活羊批发市场一个名叫阿杰的人处购得山羊80只,送货到家,货值为45000元,用于屠宰,随货未附检疫证明。3月30日,检查发现白云街道上进村山羊定点屠宰场屠商单某从义乌市购入119只山羊,货值为47600元,用于屠宰,当事人只提供了从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张村乡到浙江省义乌市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法出具该批山羊从义乌市调到东阳市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屠宰动物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近日,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向两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并承诺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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