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严格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加强经营门店督查,督促建立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
二是养殖环节。督促养殖场建立完善养殖档案、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开展“瘦肉精”法律法规进村入户宣传教育。
三是收购贩运环节。会同交通、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和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督促其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