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对当事人实施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肺呼胸炎康、特效咳喘宁、咳喘停等产品违法添加。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吊销江西海联《兽药生产许可证》[(2011)兽药生产证字14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莲溪村杰楼自然村34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泉
当事人生产假兽药一案,经我部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3年4月,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对当事人实施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肺呼胸炎康、特效咳喘宁、咳喘停、超强多抗、超能金尊、超能多抗、呼喘多抗等7个产品违法添加盐酸氯丙那林,新牛羊金尊、新产前产后康等2个产品违法添加利巴韦林,重症绝杀、超强克拉克、克拉阿莫先、特效阿莫先等4个产品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银黄败毒干扰素、仔猪保命针、热毒立克、混感全能、胸炎呼喘定、第二代克拉阿莫仙、特效绝痢毒霸、赛克林、通治、热毒冰针、胸炎肺特灵、强力退热健胃灵、高热瘟皮红康板蓝根注射液、怪病速食抗毒针、超强克拉克风暴、混感血毒清、氟莱克、特效瘟热血毒清、高热瘟毒皮红康(氟苯尼考注射液)、海联金针等20个产品擅自改变产品组方添加其他成分。以上事实有海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为证。
我部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2014年1月13日,我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兽药)告〔2014〕1号),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之规定,我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兽药生产许可证》[(2011)兽药生产证字14023号]。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农业部
2014年4月21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列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