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增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有效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县畜牧局采取三项措施规范兽药市场。
一是履行告知义务。县畜牧部门向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送达告知书,告知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按照GMP规范组织生产,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告知养殖场(户)规范用药、科学用药,不得违法使用兽药。
二是落实承诺责任制。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与畜牧部门签订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承诺书,承诺依法接受监管,履行法律义务,不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违禁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不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违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等。
三是实行“黑名单制”。对生产经营使用违禁物质,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定期予以公布。
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兽药市场管理,规范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