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兽药新闻 » 正文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第二批假劣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7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第二批假劣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根据省、市两级检测机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我局现公布2014年第二批假劣兽药信息,请各地做好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一、对附件1、附件2中不合格兽药的同批次产品,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清缴销毁,并实施处罚,对恶意经销假兽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同时,各市要增加附件1中生产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检批次,经确认为非标称企业生产的,立即予以查处。二、各地在进行案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第二批假劣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市两级检测机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我局现公布2014年第二批假劣兽药信息,请各地做好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

一、对附件1、附件2中不合格兽药的同批次产品,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清缴销毁,并实施处罚,对恶意经销假兽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同时,各市要增加附件1中生产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检批次,经确认为非标称企业生产的,立即予以查处。

二、各地在进行案件查处时,要彻底查清假劣兽药来源,对拒不说明假劣兽药来源、有隐瞒生产厂家的单位,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跨市兽药案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省安监所,由其进行查处。对涉及金额较大案件、移交公安案件,要及时报省安监所。

三、对经营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的兽药经营单位,处按照经营假兽药查处外,还应按照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采取首次予以警告整改,二次处5万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罚。

四、省安监所负责案件督办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运行管理制度》要求及时上报查处结果,省安监所汇总后于5月25日前报我局。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