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全面落实动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动监〔2014〕21号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加强并在新形势下不断完善提高动物检疫工作,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切实维护动物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我所制定了《广西全面落实动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市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6日
广西全面落实动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并在新形势下不断完善提高动物检疫工作,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切实维护动物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关于全面落实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疫控(督)[2014]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项目,也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随着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的逐步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认真落实农业部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有关部署,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队伍、工作能力和设施设备等方面建设,开拓创新,勇于探索,积极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为促进我区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目前动物检疫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影响动物检疫全面深入开展。一是一些地方对动物检疫重要性认识不够。突出表现在对动物检疫特别是产地检疫的部署不多,要求不高,少数地区动物产地检疫率较低。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我区乡镇一级没有设立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改革仍不到位,基层官方兽医队伍人员不足。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动物检疫办公设施设备不足,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与农业部的规范要求相差甚远。四是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地方产地检疫监督管理、检疫人员内部管理等制度不完善,对辖区内动物养殖状况底数不清、过程监管保证动物检疫工作质量的理念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管。五是一些地方检疫队伍素质偏低,缺乏培训,检疫水平不高,违规检疫出证现象依然存在。
切实落实动物检疫工作,严把动物检疫关,严防动物疫病进入流通环节,做到以防保检,以检促防,对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业部提出的“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充分认识,创新工作模式,采取有效措施,全面部署,认真实施好动物检疫工作。
二、扎实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一)深入推进产地检疫。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和动物产地检疫责任管理制度,加强产地检疫监管。实行执法人员分片包干监管工作责任制,将产地检疫工作责任区域明确到动物检疫申报点。加强对养殖场的动态管理,将畜禽养殖场逐一造册登记,并明确检疫监管人员。进一步完善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员管理制度和养殖场检疫申报动态监管制度,落实养殖场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的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率。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落实官方兽医到养殖场(户)或指定地点现场检疫制度,做到受理申报动物检疫率、到场或指定地点现场检疫实施率达到100%。
(二)切实加强乳用种用动物以及犬猫的检疫。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区域引进动物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渔牧发[2013]138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西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指南》的通知》(桂动监【2013】113号)等文件精神,严把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关,强化养殖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监管,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审批率要达到100%。严格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产地检疫,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时的检疫审批表、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查验率要达到100%。要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到达后隔离观察制度,隔离观察率要达到100%。严格按规定做好省内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切实按照《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犬和猫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桂渔牧发[2013]143号)等文件规定做好犬和猫的产地检疫,犬猫检疫必需严格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出具检疫证明必需严格执行“一犬(猫)一证”的管理规定。
(三)规范屠宰检疫。严格落实依法向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制度。建立并实施屠宰检疫申报制度、准宰制度、无害化处理监督制度、屠宰检疫政务公示制度,定点屠宰场入场待宰家畜(猪、牛、羊)动物检疫证明附有率和畜禽标识佩戴率、屠宰检疫申报率和受理率、屠宰检疫率、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100%。严格检疫岗位责任制,切实按照我所《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桂动监【2014】1号)的要求,落实生猪屠宰检疫岗位,做到屠宰检疫操作规范到位,检疫记录详实,并按规定保存。积极探索开展其它动物的屠宰检疫管理方式。
(四)认真做好其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宠物、役用动物、野生动物、水产苗种的检疫,以及精液、种蛋、胚胎和毛蹄骨角皮等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规范处理动物检疫结果。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严禁非官方兽医出证,严禁不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货主或屠宰场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
(一)认真如实做好记录是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化的重要体现,是动物检疫工作取信于社会和加强动物检疫工作考核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工作,坚定信心,下定决心,认真准备,扎实落实,确保《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疫控(督)[2013]1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桂动监[2014]16号)的全面实施。要按照全区统一的动物检疫记录规范,明确记录主体、记录内容、记录格式、记录要求、记录汇总、记录保管、记录检查等要求,切实做到行为有指南,操作有依据,工作有记录。
(二)各地要将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纳入2014年重点工作,要在规范学习、记录单表印刷、经费筹备、人员培训、工作动员、实施要求、督促检查等各方面全面系统研究,科学部署安排,确保落实到位。
四、加强动物检疫信息化管理
(一)积极推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配备好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相关设备,2014年县级以上定点屠宰场(厂)全面实施屠宰检疫的电子出证工作。积极推进产地检疫的电子出证工作。适时做好全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的升级改造准备,为实现与中央级系统平台的无缝对接打下良好基础。
(二)进一步完善全区动物卫生监管和检疫监管溯源系统监管平台的建设,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和检疫监管信息逐级报告制度,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按时报送、重大事项要在48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制度,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沟通协调力度,逐步强化动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要强化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根据动物检疫工作实际,按照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将检疫申报点和检疫点相结合,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2个以上动物检疫申报点,并配备办公用房、计算机、打印机、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以及红外测温仪、检疫刀、钩等检疫工具,确保产地检疫工作正常运转。动物检疫申报点外墙要悬挂申报点名称牌,设置“中国动物卫生监督”形象标识牌,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
六、强化动物检疫工作保障
(一)加强监督执法。要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逃避抗拒检疫的行为,确保动物检疫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完善检疫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动物检疫工作的责任和考核管理、产地检疫管理、检疫分销换证管理、官方兽医管理、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检疫管理、电子出证管理等检疫管理工作制度。
(三)加强队伍管理。以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以全面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质、业务素质、纪律素质和操作能力为目标,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培训和管理,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各地要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有保障地开展培训工作,逐级开展官方兽医和协助检疫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的全员培训。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建立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行风建设相关制度,深入开展行风建设活动。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规范检疫人员行为,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树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开展执法队伍整顿活动,对道德素质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宣传。既要宣传动物检疫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性质,也要宣传检疫证明的作用和内涵;既要宣传有关法律知识,也要宣传有关技术知识;既要加大对社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宣传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守法意识和举报违法行为的意识,也要注重面向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宣传,营造动物检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经费保障。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动物检疫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科学、稳定的预算机制和长效投入机制。
(六)加强督促检查。要通过组织检疫管理明查暗访、屠宰检疫监管、规模养殖场监管、检疫证章标志管理等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检疫管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推进检疫工作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