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养殖源头监管。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各养殖场,查看养殖生产档案、相关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督促养殖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生产档案,依法养殖,守法经营。
二是强化检疫监管。组织检疫人员对动物及其产品持之以恒开展常态化检疫,决不让染疫和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上市,确保群众买放心动物及其产品。
三是强化兽药经营监管。开展兽药市场监管专项整治,严把兽药市场经营关,有效阻断违禁品流通途径。
四是强化饲料经营监管。在全县范围内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消除养殖投入品不安全隐患。五是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严格落实“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即不准宰杀、不准出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要求业主建立和执行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和档案建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