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4年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自治区有关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场的屠宰动物防疫监管和动物检疫工作,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整治和规范、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巩固2013年动物屠宰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以加强屠宰检疫岗位设置、规范屠宰检疫行为、强化队伍建设为基础,以督促定点屠宰场落实动物防疫条件和检疫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诚信自律为重点,集中组织开展定点屠宰场(点)屠宰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定点屠宰场(点)动物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整治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定点屠宰场(点)动物防疫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动物屠宰检疫行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场(点)监管切实做到“六个100%”,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场(点)检疫监管率100%,入场动物100%佩戴畜禽标识,入场动物100%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检疫率达到100%,经检疫合格出场的动物产品100%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出的病害动物产品100%按照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加强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督促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一律通报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清理。
三、工作措施和任务
(一)督促定点屠宰场落实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定点屠宰场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1、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各项制度应制定完善,并上墙公开。
2、定点屠宰场应切实把好入场关,家畜严格“凭证凭标”入场。入场待宰家畜必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规定佩戴畜禽标识。严厉查处定点屠宰场收购、屠宰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畜禽标识的家畜和使用假冒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
3、切实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待宰家畜屠宰前,定点屠宰场必须先向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经动物检疫人员对家畜进行宰前检查合格,取得《动物准宰通知单》后,方可屠宰。严厉查处屠宰未经宰前检查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家畜的违法行为。
4、定点屠宰场应切实把好产品出场关。动物产品必须经派驻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方可出场。屠宰企业需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进行分割加工的,必需按规定对分割动物产品进行包装,由官方兽医监督其在包装上加施检疫标志,方可出场。严厉查处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销售的违法行为。
5、定点屠宰场应切实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100%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理检疫不合格、染疫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6、定点屠宰场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要求完善场地、场所的设施、设备,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积极配合官方兽医开展检疫监督工作。
(二)规范动物屠宰检疫行为。
1、按照规范在定点屠宰场设置检疫申报点和兽医检验室,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具体职责在定点屠宰场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接受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申报。要加强政务公开,在显要位置公示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流程、检疫合格标准、收费依据和标准、检疫人员、报检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要完善检疫申报点和兽医检验室的检疫、检验设施设备。要完善各项检疫工作制度并上墙。要按照我所下发的《生猪屠宰检疫岗位设置方案》(桂动监[2014]1号文)完善设置检疫岗位,派驻与屠宰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切实开展屠宰检疫。
2、严格按照有关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要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检疫规程要求做好屠宰检疫工作,切实把好监督查验关、检疫申报关、待宰检查关、同步检疫关、检疫出证关和无害化处理监督关,提高检疫质量,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严格实施同步检疫,要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开展旋毛虫检查要按照规程规定采样、检查,杜绝出现不采样检查、采样不与胴体统一编号、采样不进行检查、擅自提高采样量等行为。因检疫所采集的旋毛虫检验用膈肌样品,应该作退还屠宰企业或无害化处理。
3、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官方兽医对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的填写要规范,字迹要整洁、清晰可辨。
4、规范建立各项工作记录。要做好屠宰检疫的检疫申报受理、入场动物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工作记录,并按规定使用全区统一格式的记录版本。
(三)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
组织定点屠宰场开展动物防疫条件情况自查、整改,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每年度要完成对场方执行防疫制度情况的审查并有处理结果,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通报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四)加大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
加强对动物屠宰加工、运输流通等环节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要利用检疫证明专用识读器查验入场的检疫证明,加大对伪造、变造、冒用检疫证明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力度。对违规检疫出证、买卖检疫证章标志、只收费不检疫、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人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行业不正之风。
(五)加强宣传和告知。
以宣传《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印发宣传告知书、签订承诺书、培训、宣传公示栏等形式,向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商广泛宣传,提高管理相对人对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其动物防疫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4月中旬)。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自查、排查和督促整改阶段(2013年4月下旬)。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督促定点屠宰场开展全面的自查,组织全面排查,摸清基本情况,对检查发现不符合动物检疫、动物防疫条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期督促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5月-6月份)。
针对自查、排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重点整治单位和监管环节,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内部规范管理督查等行动,规范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行为,规范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建立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总结阶段(2013年6月中、下旬)。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过加强自查和整改,强化执法,巩固工作成果。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组织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行动,对重点市、县开展督促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署。
开展本次专项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有关文件精神的工作要求,是全区推进和规范屠宰检疫监管的重要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与商务、工商、食药、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建立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主管局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审核清理以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等工作。对在定点屠宰、市场流通、贮藏等环节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进行处理外,要及时书面通报或移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配合做好屠宰管理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所辖县(区、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乡镇的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工作有方案,有督促检查,有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报告,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四)加强工作总结和信息材料报送。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对专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行动有关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检查记录、整改意见书、整改报告、工作图片、案件案卷资料等)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请于2014年7月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我所检疫监督科电子邮箱。
1、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及附表1(以上报文件形式上报)。专项总结应包括工作部署、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加强工作的措施计划等方面内容。
2、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各县(区、市)组织开展屠宰检疫监管专项整治活动督促检查的材料,每个县提供以下相对应的一套完整原始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被抽查定点屠宰场(点)监督检查记录各一份、给被检查县下达的监督意见书一份、被检查县提交的整改报告(要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公章)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