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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制订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1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由于违规使用农药,近几年我省发生了苹果套药袋、种姜使用剧毒农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山东农产品的良好形象遭受严重影响。为此,省政府制订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对农药的监管。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剧毒高毒农药限制销售区域 存在问题:省农业厅、法制办等部门调研发现,不合理使用农药、兽药,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突出问题。由于现行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经营现状,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对农药、兽药使用进行有效监管困难非常大,加强农药、兽药经

由于违规使用农药,近几年我省发生了苹果套药袋、种姜使用剧毒农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山东农产品的良好形象遭受严重影响。为此,省政府制订的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对农药的监管。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剧毒高毒农药限制销售区域

存 在问题:省农业厅、法制办等部门调研发现,不合理使用农药、兽药,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突出问题。由于现行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经营现状,在农产 品生产环节对农药、兽药使用进行有效监管困难非常大,加强农药、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成为必然的选择。但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设定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导致经营 门槛低,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全省农药经营单位多达6万家。按照目前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实行的“先照后证”改革,未来农药经营门槛进一步降低,经营业 户数量将会大量增加,市场监管会更加困难。

《管理规定》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实 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 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 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禁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将获补贴

存 在问题:目前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药效慢、价格高,使用者往往会选择使用价格较低的农药、兽药。对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者进行补贴,是减少剧毒、 高毒农药使用的有效措施。此外,目前我国农药登记的费用完全由企业承担,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般都选择种植面积广、使用量大的大宗作物进行农药登记实 验,导致桃、枣、大樱桃、食用菌、生姜等小宗作物和特色作物基本无登记农药可用,只能使用替代品种,形成违规。

《管理规定》内容:将实行低 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选定实施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 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相关部门要组织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小宗农作物 和特色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并根据实际,试验筛选安全高效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向社会推荐。

经营剧毒高毒农药应建台账

存在问题: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经营备案制度属于政策层面,且规定不具体,存在落实不彻底、不到位的情况,有必要将“两项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同时为保证“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两项制度”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管 理规定》内容: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 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农药经营者不得向 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出示有效证件、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农药经营者违规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 农药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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