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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兽药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动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1  来源:医政药政处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畜产品合格放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等,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整合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UP)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的信息资源,通过数据交换及共享,建立兽药可追溯体系,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更科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畜产品合格放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等,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整合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UP)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的信息资源,通过数据交换及共享,建立兽药可追溯体系,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更科学、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拓宽了条件。

为了做好兽药可追溯工作,省局陆续印发了《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黑牧药政〔2010〕104号),《黑龙江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黑牧药政〔2012〕150 号),《黑龙江省养殖场(户)兽药使用管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黑牧药政〔2013〕119号),《黑龙江省2014年兽药质量管理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黑牧药政〔2014〕26号)。各市(地)县(市、区)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正在有序地开展兽药可追溯体系的构建工作。 根据各市县畜牧兽医局上报规范年阶段信息数据及日常兽药可追溯软件使用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进展通报如下:

一、兽药GSP工作

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鹤岗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和上述地市的所辖县以及抚远县已100%完成兽药GSP软件更新工作;黑河市及所辖县、齐齐哈尔市区及梅里斯区、讷河市、安达市、双城市、省农垦总局宝泉岭管局地区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软件使用较好。

二、兽药GUP工作

抚远县、密山市、嘉荫县、绥滨县、爱辉区、安达市、明水县、友谊县规模养殖场兽药GUP工作推进较快,已完成40%以上;黑河市及所辖县、牡丹江市区、齐齐哈尔铁锋区、大庆大同区、省农垦总局宝泉岭管局规模养殖场兽药GUP软件使用较好。

三、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工作

齐齐哈尔市辖区、鸡西市及所辖县、抚远县、牡丹江市辖区、双鸭山市辖区、伊春市辖区、鹤岗市辖区、黑河爱辉区、绥化北林区、宁安市、萝北县、安达市、望奎县已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工作,最少完成了2家诊疗机构的试点规范工作;齐齐哈尔市辖区、黑河市爱辉区、大庆市辖区、牡丹江市辖区、伊春市辖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软件使用较好。

根据《黑龙江省2014年兽药质量管理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黑牧药政〔2014〕26号)的要求,截止到3月20日,大庆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鹤岗市、黑河市、绥化市及所辖县畜牧兽医局,佳木斯市、绥芬河市、抚远县、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巴彦县、阿城、通河县、泰来县、东宁县、桦川县、虎林市畜牧兽医局都已上报规范年实施方案。截止到3月25日,牡丹江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鹤岗市、绥化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汇总并上报了当地的规范年活动统统计表。

2014年,省局已将兽药可追溯体系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并将其纳入动物防疫目标考核的指标;同时,省局成立了落实《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纲要》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统筹领导落实《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纲要》相关工作任务,兽药可追溯系统的构建是其中一项内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抓好落实,取得实效,发挥兽药监管平台的作用,确保实现兽药质量安全可追溯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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