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抚顺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的规定,抚顺将于2014年4月9日开始对生猪产品入市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4年开始,抚顺市畜牧兽医局于每年4月9日至4月29日、10月9日至10月29日(工作日),集中受理入市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批发商的备案申请。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
二、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生猪产品生产企业定点屠宰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排污许可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代理商、批发商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三、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入市生猪产品准许在本市市区内销售。经过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抚顺市畜牧兽医局于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理由。禁止未经备案的生产企业、代理商、批发商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
四、本通告从2014年4月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