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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环保为名禁止或限制规模化养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28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48
24日,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两部已发出《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不能擅自禁止或限制规模化养殖;不能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名,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去年以来,我国副食品价格尤其是猪肉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为确保副食品价格稳定,国务院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生猪生产,稳定猪肉价格。

  据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介绍,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发出的通知就是为了响应国务院的要求。

  他说,由于规模养殖用地申报审批较难等原因,一些地方规模养殖出现了“用地难”,并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规模养殖业的发展。

  据刘明松介绍,通知明确,规模化养殖大部分用地按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只有大约8%-10%的附属设施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通知制定的支持政策包括,将规模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管理,各地在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对规模化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规模化养殖所需用地,都按农用地管理;由农民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转,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政府可以对补充耕地进行扶持,规模化养殖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只需签订复耕协议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

  刘明松说,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不等于用地就可以乱来,造成土地粗放浪费;更不能借规模化养殖的名义,乱占耕地搞其他非农建设项目;更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搞规模化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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