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长兴县畜牧产业转型升级,我县出台了“两规划”,即《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4—2016年)的通知》(长政发[2014]17号)和《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的通知》(长政发[2014]18号)。
2013年,省、市人民政府分别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湖政发[2013]号),对今后畜牧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方面。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在2014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同时,在环境敏感地区依法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向社会公布。我县认真研究省、市文件,开展大量调研,结合实际,出台了“两规划”:《长兴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4—2016年)》和《长兴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
2010年,我县出台了《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长兴县畜禽养殖区域的通知》,对畜禽禁(限)养区进行了划定,近日出台的《长兴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促进了有效实施。另出台的《长兴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4—2016年)》共分六部分,包括发展基础与现状、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总体目标、布局重点、工作要点和保障措施,规划的实施将提高我县畜牧业生产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着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