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整治,到2014年底完成关停、拆除禁止养殖区内的养殖场(户)以及禁养区外缺乏相应治理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的养殖场(户);控制养殖区域可保留的养殖场排泄物完成90%治理和综合利用;适度养殖区域内出栏100头以上养殖场排泄物完成80%治理,
出栏100头以下养殖散户减少15%养殖户数。
二、到2015年,控养区可保留的养殖场排泄物完成100%治理和综合利用;适养区内出栏100头以上养殖场排泄物完成100%治理,出栏100头以下养殖散户减少30%养殖户数。
三、规范处置病死动物,年出栏100头以上养殖场和全市所有镇(街道、区)都建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条件的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不发生丢弃病死动物现象。
四、坚持整治与生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