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 运输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4】42号)文件精神,结合《法库县畜禽(产品)收购、贮藏和运输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 施方案》,沈阳法库县丁家房动监所认真执行畜禽(产品)收购、贮藏和运输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统一思想 落实责任 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环节是畜产品监管工作的新业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其纳入监管范畴。要督促从事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施常态花监管,采取抽查和检查等方式。
二、宣传发动 摸底清查 对辖区内从事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开展摸底清查、登记造册。要求如下: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为重点,摸清从事收购活动多人员,并登记照 册。特别是要将从事收购活动的肉鸡经纪人纳入摸查范畴。以屠宰场(点)为切入点,重点对畜禽屠宰场(点)、专业贮藏企业开办的冷库和从事畜禽产品运输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摸底查清、登记照册。
三、督促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履行主体责任 按照《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要求,督促从事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对于畜禽 收购活动,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前,要履行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要建立收购 记录,完整、真实地记录所收购畜禽的日期、来源、品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号码及销售去向等。收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对于畜禽产品贮藏 经验者,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贮藏记录制度,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贮藏日期、来源、品种、规格、数量、检疫 证明编号、畜禽产品存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且贮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对从事畜禽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运输活动要符合《辽宁省畜禽产品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要建立流向记录,如实记载关联人、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 加强监管 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要加强培训指导,对从事畜禽收购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生产经营者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培训,使其熟悉政策法规及义务责任。要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 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贮运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未落实贮藏查验、记录制度或是记录不全、造假等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其整改情况 进行跟踪。对于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畜、行为,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联系,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