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证对象要准确
目前我们生猪屠宰场是分二类情形,一类是生猪代加工屠宰企业,另一类是内加工屠宰企业。对代加工屠宰场出证对象就是各第一肉品经销业主,而不是屠宰企业法人,其下属肉品零售经销商以分销凭证的方式来证明来源,而对内加工性质的屠宰场出证对象就是其法人,当天可只开一张产品检疫证,其下属零售商可以利用分销凭证方式证明其产品的来源。不管是那种性质的屠宰企业,其产品分销凭证的出具人必须是第一肉品经销商或内加工屠宰场业主,而不能是我们官方兽医。
二、屠宰检疫申报受理单必须与猪肉产品检疫证和检疫不合格无害化处理单相符的原则。特别是在数量上不能出现大的逻辑性错误,做到“逢检必报”,对代加工性质的屠宰场,为了减轻官方兽医填写的工作强度,其每天屠宰检疫申报也可由屠宰企业作统一申报,只填写一张申报单,但其猪肉产品检疫证明必须分开出证,分发给各第一肉品经销业主各自保存,做到当日屠宰场内各经销商产品检疫证的数量和无害化处理单上数量之总和等于当日屠宰申报数量。
三、猪肉产品检疫证内容填写应做到详细并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