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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全国首个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5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在全国尚属首例,旨在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并对社会关注的转基因、禁用药物、退市等作出了明确说明。 《意见》明确了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证明。 《意见》明确各类市场的

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在全国尚属首例,旨在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并对社会关注的转基因、禁用药物、退市等作出了明确说明。

《意见》明确了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证明。

《意见》明确各类市场的开办者对本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还应建立检验检测室,经检验合格方可上市销售。不得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其他化学物质以及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意 见》要求对食用农产品实行退市机制,供货方应承诺并履行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经营者有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时,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整 改、停止销售同批类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暂停或禁止同类产品进入市场等强制退出市场措施,监管部门或市场开办者对辖区内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 不合格的,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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