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确保“行风规范行动”取得实效,建立更完善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秩序,桂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了屠宰检疫工作“十个不准”。
“十个不准”规定了不准违反检疫规定、不准玩忽职守、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徇私枉法、不准变卖转让检疫证明、不准弄虚作假、不准私自处理检疫修割的病害肉、不准委托非检疫人员检疫或出具检疫证明、不准本人或与他人在其工作的屠宰场所从事生猪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等情形,对违反“十个不准”的进行相应的问责和处理。
桂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此规定落实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