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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0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海宁市将根据《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为的通知》(浙牧畜发〔2013〕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一)强化动态监管。经常性对领证单位实行跟踪检查和抽查,督促指导种畜禽场规范生产经营。建立规范的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将审核发放的许可结果予以公开。切实加强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对种畜禽场的检查和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出售种畜禽附“三证”(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证明)、生产管理档案、系谱及选育档案、经营销售及无害化处理等要环节重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

海宁市将根据《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为的通知》(浙牧畜发〔2013〕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一) 强化动态监管。经常性对领证单位实行跟踪检查和抽查,督促指导种畜禽场规范生产经营。建立规范的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将审核发放的许可结果予以公开。切实加 强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对种畜禽场的检查和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出售种畜禽附“三证”(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证明)、生产管理档案、系谱 及选育档案、经营销售及无害化处理等要环节重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种畜禽场,按相关程序,依法处置并及时上报。

(二)加大执法检查。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种畜禽执法检查纳入年度“绿剑”行动,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种畜禽等违法行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坚决依法严惩。

(三)加强培训指导。组织开展行政许可相关法律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种畜禽监督管理人员的依法管理、依法执法和依法办事水平,推进种畜禽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增强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种畜禽使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促进畜禽种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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