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沙洋县印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界定,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域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等八类区域和国道、省道及旅游公路两侧200米以内等三类区域分别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其他地区为适养区。
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妥善处理畜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该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沙洋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全面治理。
《规定》明确,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场要限期办理环评手续,逾期不办理或环保未审批通过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乡镇政府是实施畜禽养殖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了畜禽养殖场业主应履行污染治理的义务;不按规定处理畜禽粪便、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等行为要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定》规定在适养区申请办理畜禽养殖场,必须经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审查、环保评价审批、用地规划审批、土地审核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否则不得开办畜禽养殖场。
《规定》鼓励和支持通过采取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物,实现粪污处理就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