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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户为骗得补贴 虚开种猪引进发票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5  来源:博亚和讯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为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养殖户代某某竟然多方托关系,找人为其虚开种猪引进发票。今天上午,记者从庐江县法院获悉,代某某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刑。代某某是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的一位个体养殖户。根据长丰县政府制定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生猪养殖户从安徽科鑫育种有限公司、安徽长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引进优良种猪,按引进头数及品种,可以申报财政补助资金。为了能虚开种猪头数、套取国家补助资金,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代某某找到时任长丰县畜牧水产局分管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请求帮忙。次日,根据郑某的“指

为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养殖户代某某竟然多方托关系,找人为其虚开种猪引进发票。今天上午,记者从庐江县法院获悉,代某某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刑。

代某某是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的一位个体养殖户。根据长丰县政府制定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生猪养殖户从安徽科鑫育种有限公司、安徽长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引进优良种猪,按引进头数及品种,可以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为了能虚开种猪头数、套取国家补助资金,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代某某找到时任长丰县畜牧水产局分管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请求帮忙。次日,根据郑某的“指示”,安徽科鑫育种有限公司负责人陶某以平安养殖场、左店乡梁本某养殖场的名义,为代某某虚开了120头种猪发票。代某某将虚开的发票等材料上报长丰县畜牧水产局,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48000元。

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回全部赃款。去年12月25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代某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资金48000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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