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规范动物防疫、兽药使用领域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广大市民了解福田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相关依据及裁量标准,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自身行为,共创“首善之区,幸福福田”,现选登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基本配合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假劣兽药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再犯或拒绝配合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4)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假劣兽药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第三次或以上犯相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妨碍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5)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6)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兽药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加强了对动物防疫、兽药管理领域的依法治理,经细化的裁量标准使得实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具有规范化和可操作性,切实增强了动物防疫、兽药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的确定性,使辖区相关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开、透明。并通过进一步明确执法人员的裁量权限,对避免和减少工作推诿、裁量不当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该标准对促进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以至消费者树立动物防疫意识,引导兽药经营企业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起到积极作用,将对动物防疫、兽药经营行业的竞争更加有序、规范和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