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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采取四条措施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0  来源:巴中市畜牧食品局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一是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兽医生物制品的经营、使用按照属地责任原则,由县(区)畜牧食品局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头,实施网格化管理。二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3月5日—25日全市统一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行动,清查范围要覆盖所有兽药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诊疗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药房,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三是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规之规定,加强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监管,杜绝浪费。依法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经营非国家强制

一是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兽医生物制品的经营、使用按照属地责任原则,由县(区)畜牧食品局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头,实施网格化管理。

二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3月5日—25日全市统一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行动,清查范围要覆盖所有兽药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诊疗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药房,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规之规定,加强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监管,杜绝浪费。依法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行为,健全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动物诊疗机构采购、使用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登记审核制度,严禁转卖或分销他人牟利。

四是加强督导检查。市局将结合春防督查工作对各县(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从重处罚并严格责任追究,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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