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2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88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消费安全。按照8月30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对省局8月初下发的《辽宁省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修订,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按农业部提出的四大目标、六项任务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标本兼治,依法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以查处违禁药物、病死畜禽、假劣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药物残留为重点,从加强获证产品监管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入手,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全面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逐步建立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力争用四个月的时间实现全省大中城市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养殖小区违禁药品和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率及违禁药品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二、专项整治主要形式及方法

  本次专项整治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为企业自查阶段(9月1日---9月20日)。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及养殖场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向当地县或乡镇动监部门写出报告。县动监局对没有自查自纠的企业或养殖场,要进行通报。

  第二为市县抽查阶段(9月21日---12月30日)。市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整治的整体要求,对辖区内兽药饲料及畜产品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全面的抽查,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为省级阶段性督察阶段(10月15日---10月30日)。省局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各市进行全面督察;组织召开整治工作专题汇报会。

  第四为整改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市县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为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对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第六为总结交流阶段(12月17日---12月30日),召开专项整治总结大会,并进行新闻发布,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结果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实行企业自查、市县抽查与省级督察相结合,监督检测与跟踪处罚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方位整治不留死角。

  三、整治工作重点

  (一)饲料检查重点

  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进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和违规生产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劣饲料的违法行为。

  (二) 兽药检查重点

  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药清缴力度,对2006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进行清查、收缴并销毁,对市场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清查。从生产企业查获的不规范标签,要监督企业立即销毁,从经营、使用环节查获标签不规范的产品,监督经营、使用单位做退货处理。彻底清查非法企业生产的所有疫苗产品,坚决取缔无证、无号及无标的“三无”企业产品。

  (三)畜产品检查重点

  全面检查各级工作机构认证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现状,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情况,申报材料等文件档案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限用兽药;检查生产过程控制是否符合无公害标准要求,落实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依法严厉查处使用违禁药物、不遵守休药期规定和违规使用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行为。坚决查处假劣认证产品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强化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强化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禁销售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四)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监督执法工作

  各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要组织村防疫员对辖区内动物饲养场(户)饲养、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排查,发现收购、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在2小时内赶到案发现场,调查案情,依法对相对人严肃处理。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要随时了解掌握检疫监督、案件查处情况,对跨辖区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各级监督所要以审查动物防疫条件、检查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为重点,对动物饲养场所、屠宰厂、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经营)等场所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省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对70个县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14个禽类定点屠宰厂、70个规模饲养场、70个动物产品加工、(储存)场所、50个集贸市场、200个动物产品经营摊床、200个散养户进行抽查。

  各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对本县区内所有县以上生猪、牛羊、禽定点屠宰厂、30个规模饲养场、30个动物产品加工(储存)场所、20个集贸市场、300个动物产品经营摊床和300户散养户进行抽查;各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对本辖区内所有动物定点屠宰厂、规模饲养场、集贸市场、动物产品加工(储存)场所、动物产品经营摊床和500个散养户进行抽查;各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动物定点屠宰厂、规模饲养场、集贸市场、动物产品加工(储存)场所、动物产品经营摊床进行4次以上监督抽查;要抽查50%以上散养户。

  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查证验物、消毒,对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就地进行强制无害化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逐级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依据省局重新修订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逐级制定实施方案。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

  (二)实施周报告制度

  各地应逐级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周报告制度,于每周一上午11:00前,及时将上周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及各地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报省局畜产品安全处,省局将及时汇总后上报。

  (三)加大整治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在加大企业自查、市县抽查和省级督察工作力度的同时,加强整治工作的透明度,各级动监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主动邀请媒体报道监督抽查等专项整治过程,广泛接受媒体与社会监督。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加强畜产品安全生产、依法监督和科学消费的宣传,努力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督察验收

  为检验各市对《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落实效果,省局拟于10月和12月份分别派督察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赴各市进行专项督察和整治工作验收。各市于11月1日和12月1日分别将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总结报送省局畜产品安全处,省局将结合督察情况对各市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