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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3月起兽用处方药须凭处方购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4  来源:扬州日报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将自本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省农委确定为全省5个兽药分类管理试点示范县(市、区)之一。日前,区农委下发了《关于印发<扬州市邗江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区自本月起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兽药生产企业新生产的、属于兽用处方药的按规定标识“兽用处方药”字样。所有涉及兽用处方药销售的经营企业,须在兽药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提示语,凭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

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将自本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省农委确定为全省5个兽药分类管理试点示范县(市、区)之一。日前,区农委下发了《关于印发<扬州市邗江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区自本月起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办法》规定,兽药生产企业新生产的、属于兽用处方药的按规定标识“兽用处方药”字样。所有涉及兽用处方药销售的经营企业,须在兽药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提示语,凭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没有兽医处方的不得销售兽用处方药。此外,经备案登记的乡村兽医在备案登记区域进行诊疗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等规定开具处方和使用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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