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畜牧兽医局获悉,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修订案。该法对动物疫病疫情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扑灭、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动物防疫工作,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新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新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凡是违反相关规定,特别是不接受免疫的单位和个人,将加大处理力度。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示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示或者畜禽标识,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