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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垃圾猪”的定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8  来源:华商晨报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近日,记者从沈阳市畜产品安全监测中心获悉,由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我省将建设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将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含贩运)、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按照《条例》,畜禽屠宰厂(点)应建立畜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立即停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屠宰厂(点)未

近日,记者从沈阳市畜产品安全监测中心获悉,由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我省将建设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将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含贩运)、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按照《条例》,畜禽屠宰厂(点)应建立畜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立即停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屠宰厂(点)未按规定执行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召回,并通报有关部门,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拒不召回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畜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同时,《条例》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并执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明确了“垃圾猪”的定义,并规定了在畜禽饲养中禁止采取的饲养行为。

《条例》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沈阳市畜产品安全监测中心(沈阳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副所长关放表示,依据《条例》中禁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也就是说今后“垃圾猪”的定义就是指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的猪。“泔水”经过高温(水达到沸点)处理后可以喂猪,这样喂养出的猪并不算“垃圾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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