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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认识 加强宣传 切实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6  来源:沈阳市动物检疫所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畜牧局〈关于做好《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3〕274号)文件精神,沈阳市动物检疫所领导高度重视,制订学习计划,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全体官方兽医采取多种方式将《条例》学习好、落实好。一、充分认识《条例》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对畜禽养殖、收购、屠宰及畜产品贮藏、运输等行为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适应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畜牧兽医系统的监管形势需要,对规范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有重要意义。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与宣传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畜牧局〈关于做好《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3〕274号)文件精神,沈阳市动物检疫所领导高度重视,制订学习计划,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全体官方兽医采取多种方式将《条例》学习好、落实好。

一、充分认识《条例》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对畜禽养殖、收购、屠宰及畜产品贮藏、运输等行为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适应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畜牧兽医系统的监管形势需要,对规范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与宣传活动。首先,各科室自行组织学习《条例》,认真研读,深入学习,明确官方兽医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各科室通过制作宣传标语,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手段对《条例》进行宣传;再次,采取组织管理相对人培训、约谈或座谈的形式,讲解《条例》在畜禽养殖、收购、屠宰、贮藏及运输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各责任主体对自身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条例》涉及的内容既有全面的了解,又有深刻的领悟。

三、强化监管,全面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驻厂官方兽医监督屠宰厂严格履行生猪入厂查验工作及宰前6小时检疫申报制度,对无“瘦肉精”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对违反《条例》规定,屠宰厂允许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查签章不齐的畜禽进厂的,或是未经“瘦肉精”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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