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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朝阳两地动监所联合执法查获一起变造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5  来源: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马田野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425

2014年2月12日上午,我所3名执法人员赶赴朝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调查一起涉嫌变造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案,此案由朝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经过朝阳市所领导以及执法人员对案情的介绍,该案涉案人赵某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13日、2014年1月15日从锦州凌海、义县等地收购生猪运输到朝阳市百慧燕都屠宰厂,其涉案人赵某运输生猪提供的检疫证明共计9张,共计生猪475头,检疫证明数量及单位栏里面均有疑似涂改痕迹,由于该案涉案人赵某为锦州市义县人,而且赵某已经回到锦州手机关机,故将此案移交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处理。

经过了解后,我所执法人员将朝阳提供的案件移送函、9张疑似有涂改痕迹的检疫证明,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保存,并回锦州进一步调查取证。

经过锦州市所执法人员8天的侦破调查,于2014年2月20日找到了当事人赵某,并在单位对涉案人赵某进行了现场询问和调查,在证据的面前涉案人赵某本人承认自己往朝阳市百慧燕都屠宰厂贩运生猪的时候因为开具检疫证明麻烦,需要多走路,费油,还能省点钱,就自己私自涂改动物检疫证明数目栏里的数量共计9张,然后运往朝阳市百慧屠宰场,同时赵某本人也知道自己私自涂改动物检疫证明是违法行为。

当事人赵某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六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七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赵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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