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被执行人为三亚罗牛山畜牧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定安的种猪场属于未经环保审批、且超额饲养、污染较大、群众投诉强烈的经营点,将污染物 直接排放至周边的河流,对周边的环境、居民生活的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此,申请执行人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其作出了立即停止生产的裁定。
该公司在期限内拒不停产,申请执行人向定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仍然继续进行生产,继续排污。
于是法院通过纪委、政法委、公安机关的协助,最终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拘留。
看到法院动真格,采取了各种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从观望到重视本案的执行,终于下决心对污染环境的猪场进行处理,养猪场于2月份正式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