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涉及农业部2项行政审批项目和8个子项。其中,农业部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项目被取消。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项目
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2.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3.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及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的,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农业部部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
2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无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取消 | |
3 |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此为“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及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审批”项目的子项 |
4 |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此2项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审批”项目的子项 |
5 | 草种进出口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 |||
6 |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注册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2006年第61号) | 取消 | 此3项为“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注册、适任证书核发及服务机构、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
7 | 渔业船员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取消 | ||
8 | 渔业船员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取消 | ||
9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此2项为“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
10 |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