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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起草家禽H7N9流感根除计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0  来源:农业部  作者:[标签:编辑]  浏览次数:176

据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报告,目前从家禽和环境中分离出来的H7N9禽流感病毒对家禽表现无致病力,但该病毒存在变异成高致病性毒株的可能性,将对家禽产业发展带来更大风险。为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剔除家禽中H7N9流感病毒,切实保障养禽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全国家禽H7N9流感根除计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至2014年2月24日。

文件指出,将提升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禽流感监测能力,实现重点场所监测面全覆盖,在活禽交易市场、养禽场和野鸟栖息地等场所开展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并将各省(区、市)分区分类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剔除阳性禽群:一是对病原学阳性的禽群,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要求果断处置。二是对血清学阳性种禽直接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血清学阳性但病原学阴性的其他禽群禁止流通,就地屠宰。国家对扑杀和无害处处理给予补助,补助方法参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文件还对活禽交易市场做出明确规范。各地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消毒制度,建立统一的活禽交易场所“休市消毒日”。进入市场交易的活禽,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售出的活禽严禁运回养殖场,禁止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留存活禽过夜,出售的活禽应宰杀后带出市场。一旦检测发现阳性,畜牧兽医部门应建议当地政府关闭该交易市场。待彻底清洗消毒21天后,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后,方可开放交易市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国家禽H7N9流感根除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剔除家禽中H7N9流感病毒,切实保障养禽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组织起草了《全国家禽H7N9流感根除计划(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兽医局侯玉慧陈国胜

联系电话:010-59191401,59191403

传真:010-59192861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9日

全国家禽H7N9流感根除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应对工作,及时发现、剔除H7N9禽流感病毒,切实保障养禽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背景

2013年我国出现首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以来,已造成多人感染和发病死亡。截至2014年2月18日,已累计报告病例347例,死亡109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对我国家禽产业带来了严重冲击。据中国畜牧业协会统计,2013年上半年家禽产业直接损失600亿元,2014年以来已损失200亿元。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报告,目前从家禽和环境中分离出来的H7N9禽流感病毒对家禽表现无致病力,但该病毒存在变异成高致病性毒株的可能性,将对家禽产业发展带来更大风险。全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表明,H7N9禽流感病毒能在患者体内、感染家禽和被污染的环境中分离到,目前阳性样品主要来自活禽交易场点,但不排除少数养禽场存在污染。

制定实施全国根除计划,迅速采取统一行动,掌握病毒的空间、时间、群间分布,对活禽交易场点、养禽场等重点环节及时采取监测剔除措施,强化源头控制,意义重大。

二、防治目标

提升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禽流感监测能力,实现重点场所监测面全覆盖,及时发现并清除家禽养殖和市场流通环节中的H7N9禽流感病毒,发现一例,剔除一例,努力降低病毒向人传播风险,降低病毒由活禽市场向养禽场传播的风险,降低家禽产业面临的市场风险。

三、技术路线和防控措施

(一)摸清病毒污染面

在活禽交易市场、养禽场和野鸟栖息地等场所开展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及时发现感染禽群和污染场所。

分区分类监测。按照是否发现过病毒,将各省(区、市)分为重点监测省份和一般监测省份,前者监测面力争覆盖各环节,后者监测面以流通环节和种禽场为主。监测分区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监测省份。一是覆盖所有活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批发市场月月监测,农贸市场一年至少监测两次,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监测同时进行。二是对所有种禽场(包括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禽场以及国家级家禽基因库的种禽)进行监测,一年至少集中监测两次,以血清学监测为主。三是加大家禽养殖场(村)监测频率和数量,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并重。

一般监测省份。一是覆盖所有活禽批发市场,一年至少集中监测两次,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监测同时进行,必要时选择部分重点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开展监测。二是对所有种禽场(包括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禽场以及国家级家禽基因库的种禽)进行监测,一年至少集中监测两次,以血清学监测为主。三是结合H5禽流感监测任务对家禽养殖场(村)同时开展监测工作,以血清学监测为主。

在野生禽鸟活动密切相关的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和青海湖等湖泊湿地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等水网地区,对野生禽鸟开展采样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所有场点的环境进行采样,开展病原学监测。

(二)剔除阳性禽群

一是对病原学阳性的禽群,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要求果断处置。二是对血清学阳性种禽直接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血清学阳性但病原学阴性的其他禽群禁止流通,就地屠宰。上述同场(村)中感染群以外的其他禽群,在感染群处置后再次进行监测,监测无感染阳性后才允许移动。对受污染环境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在家禽或环境样本中监测到阳性的,要开展追溯调查。了解病毒来源和可能污染的场点,对可能污染的场点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旦H7N9禽流感病毒发生变异,成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国家对扑杀和无害处处理给予补助,补助方法参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流通调运监管

从事活禽跨省调运的,应随车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该养禽场21天内的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检疫和实验室检测费用由货主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执行。

对跨省调运的种禽、种雏和继续饲养的家禽,严格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21天。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鼓励活禽就地屠宰,冰鲜产品上市。对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人员进行严格消毒。

(四)其他环节的防疫监管

活禽交易场所和家禽养殖场应做好生物安全措施。

1.活禽交易场所。各地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活禽交易场所的防疫监管,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消毒制度,建立统一的活禽交易场所“休市消毒日”。进入市场交易的活禽,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售出的活禽严禁运回养殖场,禁止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留存活禽过夜,出售的活禽应宰杀后带出市场。

一旦检测发现阳性,畜牧兽医部门应建议当地政府关闭该交易市场。待彻底清洗消毒21天后,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后,方可开放交易市场。

2.家禽养殖场点。应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定期开展清洗消毒。严格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对未通过防疫条件审查的养殖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人员进行消毒,防控野鸟等野生动物与家禽接触。

鼓励加强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设,提高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设定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计划实施。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防控工作。请各地于2014年3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农业部。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根除计划所需经费,切实保障监测、扑杀、人员防护、调查、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治经费以及相应设施设备。

(三)加强科技支撑

强化实验室能力建设,县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血清学检测能力,省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深入开展病原学研究,加强家禽H7N9流感快速诊断技术研究,建立敏感、特异、便捷的检测方法,加快形成完善配套的标准化诊断试剂。建立定期专家会商制度,及时研判防控形势,提供技术支持。

(四)开展宣传培训

通过印发宣传册、明白纸、挂图以及组织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各类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意识。对家禽养殖从业人员,加强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培训,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对经纪人和活禽运输人员,重点宣传笼具、车辆等运载工具的消毒方法,降低病毒跨区传播的风险;对活禽交易场所管理及销售人员,强化综合防治措施宣传,提高规范运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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