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是很好的有机肥资源,会造成污染吗?
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是优质的生物质资源,但其含有大量的有害成分,必须经过必要的无害化处理,才能作为有机肥还田利用。不经过处理就还田,将会导致疫病传播。
2、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环保监管,是否会导致养殖业成本增加,加重农民负担,影响产业发展,影响“菜篮子”供给?
《条例》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是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根本方法是通过优化布局、扶持鼓励,更好地实现废弃物就地就近资源化转化和利用。
《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出台扶持鼓励措施,如利用相关资金支持污染设施建设、对粪便等综合利用实施税收优惠、严格限制环评收费、对自愿减排予以奖励等,可以减少养殖业污染防治经济负担,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养殖业负担加重。
可见,《条例》出台,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产业升级,不仅不会影响“菜篮子”供给,而且有利于更长期地保障市场稳定供应。
3、《条例》的监管范围是否合适?
就目前我国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的现状,规模以上(年出栏生猪或其它品种产污量相当的畜禽50头及以上)的养殖单元的数量(493万户)占比仅不到4%,而产能占2/3以上,《条例》拟定的重点监管范围可以说体现了抓大放小、突出重点,与目前的监管能力也是相适应的,利于相关规定和要求得到较好落实。
4、目前的监管能力能否保障《条例》得到较好的落实?
《条例》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分类管理,即对规模以上的养殖活动(场和小区)提出较为严格的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如选址要符合法规要求、依法环评、配备污染治理设施、登记污染物产排量等,而对规模以下以及以自用为主的养殖活动,仅提出了基本要求,如防止粪便污水的乱排乱放等。目前的环保监管能力可以重点保障数量较少的规模以上养殖单元污染防治责任得以落实。
5、目前,农村由于养殖发生的纠纷频频出现,《条例》对此类情况有否考虑?
《条例》对所有的养殖和废弃物处理活动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所有规模的养殖及废弃物处理活动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污染物的排放量,防止粪便、污水和尸体等污染环境,也为今后处理由养殖污染产生的环境问题以及邻里纠纷提供了制度依据。
6、《条例》要求进行排污备案,是否涉及排污收费?
《条例》规定,场和小区应定期将生产及废弃物产生及处置情况向环保部门备案,目的在于使政府有关部门掌握基本情况,为管理和服务提供基础支撑,与收费没有直接关系。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对于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折合污染当量计征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猪1头)的缴费标准为0.7元,其它品种畜禽按产污系数折算,折合每年每头牛7元、每头猪0.7元、每羽鸡或鸭0.023元。如果废弃物经综合利用后实现零排放的,则不需要缴纳排污费。
可见,涉及收费的养殖场和小区数量很少(以猪为例,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养殖单元仅占总户数的不足0.2%),且收费水平也很低,而且如果实现了综合利用,则免征排污费。
7、畜禽养殖项目有必要进行环评吗?
作为某一类型的建设项目,养殖场和小区应当依照环评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环评。且畜禽养殖项目的环保措施能否落实到位也攸关项目本身的发展。因此,养殖场和小区建设项目有必要依法开展环评。
8、其环评与工业项目环评有何区别?
养殖场和小区虽然产生的污染物相对单一,治理工艺也不复杂,但是有别于工业,畜禽养殖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其地处农村地区,污染物产生量大、成分复杂,卫生和环境风险高,废弃物可作为资源利用等。
9、畜禽养殖项目现行环评收费标准是多少?
10、是否存在环评收费过高的问题?
目前,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的确存在收费标准不统一、个别收费相对过高的问题,其原因在于:
具备资质的机构少。国内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仅123家(全国有环评机构1163家),导致了环评机构开价较高;
指导价过低。目前国家对畜禽养殖环评收费实施优惠政策,收费标准偏低,导致很多环评机构不愿承担畜禽项目环评业务,也助长了个别环评机构开高价的态势。
畜禽项目环评没有标准方法。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目前没有相应的技术规范,只能套用现有其它类型项目环评的导则或方法,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工作量,也拉高了测算成本。
11、环评费用是否会造成养殖业主过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进一步为了降低环评成本,《条例》一方面对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的重点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第十二条)。另一方面规定需编写环评报告书的畜禽养殖场和小区建设项目的规模范围由环境保护部商农业部门设定,严格控制环评收费的范围。同时,规定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畜禽养殖项目环评费用予以补助,以进一步减少环评对养殖业主的经济压力。
12、环评批复过程环保局是否收费?
环评费用仅产生于环评文件编写以及报告文件的评估咨询环节,由环评文件编写单位和评估咨询单位收取。环保部门不收取任何环评文件的批复费用。
13、今年发生了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危及饮用水安全,对此类污染情况条例是否有所考虑?
畜禽养殖会有一定的畜禽死亡淘汰率,是产业的正常现象。但畜禽尸体的处置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对此,《条例》予以了高度重视。在相关条款中,将尸体与粪便、污水等都作为废弃物,对其安全处理处置做出了规定,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动物尸体处理处置环境安全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
14、条例规定划定禁养区,是否会给不愿发展畜禽养殖业的地方政府以限制养殖业发展的理由,从而导致大量养殖场关闭而影响市场供应?
为处理好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关系,防止禁养区划定制度的滥用,依据《畜牧法》第40条,《条例》对禁养区的划定做出了具体规定,未对畜牧法规定的禁止范围进行扩大,也未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划定禁养区。可见,《条例》相关规定的设置不会导致由于禁养区划定而导致产业萎缩乃至影响市场供应的情况。
15、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何差别?
综合利用是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并减少污染的根本途径,而无害化则是控制环境和其他风险的必要手段。综合利用的主要目的是“用”,但一般会包括无害化过程。
16、为何条例中有时写“综合利用”,有时写“无害化”?
单独提到无害化,是针对消除或控制其环境和生物风险的目标;而提到综合利用,则是强调实现物质循环和资源高效利用。
17、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有何区别?
“畜禽养殖场”的所有权或经营主体是单一的;“养殖小区”是一种由散养向养殖场过渡的形式,小区内的畜禽归不同主体所有,圈舍统一建设,统一经营或者按统一的管理标准运营。
在污染防治要求方面,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没有明显区别,只是实际承担责任和义务的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