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省政府批复同意的《辽西北五市畜禽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辽牧发〔2013〕282号),省畜牧局印发了《关于辽西北五市畜禽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辽牧发〔2014〕5号),明确了2014年畜禽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小区)“四必须,一规范”建设总体要求。
“四必须”:即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小区)选址必须符合《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凡是《畜牧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场的区域以及当地政府划定的生态示范(保护)区等特殊功能区,一律不得建场(小区);新建畜禽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小区)粪便利用、污水治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规定(另行印发);验收时或在规定的饲养周期内,合格场(小区)存栏量必须达到《办法》规定的标准;拟新建场(小区)的业主应于每年3月末前向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市级必须于4月20日前审核报省局,并须于4月30日前完成立项批复。
“一规范”:即规范畜禽舍建设标准。凡新建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小区)其畜禽舍等用材及功能应符合《办法》规定,畜禽舍设计规范、建筑标准、面积达标。具体畜禽品种标准舍等建设样式及标准参照省局2014年1月制发的“畜禽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小区)设计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