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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兽药)告〔20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20  来源:农业部兽医局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399

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2013年4月,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对你公司实施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生产、销售的肺呼胸炎康、特效咳喘宁、咳喘停、超强多抗、超能金尊、超能多抗、呼喘多抗等7个产品违法添加盐酸氯丙那林,新牛羊金尊、新产前产后康等2个产品违法添加利巴韦林,重症绝杀、超强克拉克、克拉阿莫先、特效阿莫先等4个产品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银黄败毒干扰素、仔猪保命针、热毒立克、混感全能、胸炎呼喘定、第二代克拉阿莫仙、特效绝痢毒霸、赛克林、通治、热毒冰针、胸炎肺特灵、强力退热健胃灵、高热瘟皮红康板蓝根注射液、怪病速食抗毒针、超强克拉克风暴、混感血毒清、氟莱克、特效瘟热血毒清、高热瘟毒皮红康(氟苯尼考注射液)、海联金针等20个产品擅自改变产品组方添加其他成分。以上事实有海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对你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及第二款第1、2项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你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2011)兽药生产证字140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农业部

2014年1月13日

处罚机关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联系人:陈朱勇,联系电话:010-59192729

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2013年4月,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对你公司实施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生产、销售的肺呼胸炎康、特效咳喘宁、咳喘停、超强多抗、超能金尊、超能多抗、呼喘多抗等7个产品违法添加盐酸氯丙那林,新牛羊金尊、新产前产后康等2个产品违法添加利巴韦林,重症绝杀、超强克拉克、克拉阿莫先、特效阿莫先等4个产品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银黄败毒干扰素、仔猪保命针、热毒立克、混感全能、胸炎呼喘定、第二代克拉阿莫仙、特效绝痢毒霸、赛克林、通治、热毒冰针、胸炎肺特灵、强力退热健胃灵、高热瘟皮红康板蓝根注射液、怪病速食抗毒针、超强克拉克风暴、混感血毒清、氟莱克、特效瘟热血毒清、高热瘟毒皮红康(氟苯尼考注射液)、海联金针等20个产品擅自改变产品组方添加其他成分。以上事实有海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对你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及第二款第1、2项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你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2011)兽药生产证字140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农业部

2014年1月13日

处罚机关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联系人:陈朱勇,联系电话:010-5919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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