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全区人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打击食品违法犯罪保卫春节餐桌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食安办发〔2013〕1号)文件要求,开发区畜牧兽医局自2014年1月至2月,在全区开展为期60天的打击畜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一、深入开展养殖环节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全面落实养殖档案监管制度,对全区畜禽养殖场(户)养殖档案建立不完善、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拒不整改者,应按照《畜牧法》第66条之规定,给予处罚。二是全面落实“黑名单”监控制度,将有“瘦肉精”添加嫌疑的养殖场列入监管“黑名单”,加大监测力度,进行为期两年的全面监控。三是全面落实逢出必检制度,对申报临栏检疫欲出栏的活畜,按场(批、圈)实行“瘦肉精”快速监测。四是全面落实宣传普法制度。所有养殖场(户)清楚违法使用“瘦肉精”的处置原则和处罚规定,知晓率达到100%。
二、深入开展制售假劣兽药、非法添加使用和滥用药物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兽药经营档案制度和兽药登记备案两项制度,全面开展对区内养殖场户和兽药店等实行网格化、无缝隙监管和排查收缴,特别是山林地养殖等重点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一是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76、193、235、560号中《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见附件2)兽药使用规定和《畜牧法》、《兽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对相关违禁药物组织进行排查收缴。二是监督执行处方用药、休药期等规定。兽药经营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标识兽药处方药、非处方药,出售处方药应由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养殖场(户)使用处方药时,应按处方下药,使用非处方药应严格控制用药量,不得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和用药禁忌。必须建立生产记录、用料用药、防疫、消毒等养殖档案,兽药店必须建立购进、销售等台账,完善监管巡查档案,保证记录的真实性。
三、深入开展饲料安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积极做好新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宣传培训和实施。二是监督饲料生产企业严格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和销毁制度,严厉查处无证、无号、无标违法饲料加工企业。三是开展饲料经营单位检查,重点清查拆包分装行为,净化饲料市场。四是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劣饲料和人为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厉打击贩卖、加工病死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的巡查力度和检查力度,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发现屠宰、经营、储藏、运输、加工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产品的违法行为,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严防染疫、病死动物产品、未经检疫动物产品进入市场。采取明白纸、监督执法文书等形式宣传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及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动物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