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做好畜禽屠宰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期限内,各地畜牧兽医部门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划转到位。省、市、县三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4年6月底、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由商务部划入农业部,包括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监督管理屠宰环节质量等。近日,商务部与农业部完成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移交工作;农业部亦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就管理和执法主体等方面进行了修订。《通知》介绍,农业部已成立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领导小组,由分管部领导任组长,下设综合指导、法规修订、机构人事、项目建设、业务技术等五个工作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后,畜牧兽医部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增加,监管链条延长,任务更重、责任更大。”《通知》指出。
在地方层面,笔者了解到,目前,河北、吉林、湖北、辽宁、重庆等地省级层面已完成职责划转,但市县层面还在研究协调中。其中,河北、吉林两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由商务部门整体划转到农牧部门,湖北、辽宁两省在农牧部门成立单独处室,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由于多数地方职责划转工作尚未完成,如何防止工作交接过程中出现畜禽产品安全监管盲点或漏洞?《通知》要求,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商务、公安等部门沟通情况,特别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职责调整后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新体制的平稳过渡。《通知》还要求,为确保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工作联络和信息畅通,自2014年1月起,实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截止上月底的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