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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召开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培训大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鞍山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14

2014年1月9日鞍山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举行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培训大会。参加大会的有主要人员有鞍山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曹继峰,畜产品安全处处长赵克庸,鞍山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所长解明岗,以及各县区畜产品安全负责人,和市辖区兽药店负责人代表。

大会首先由曹继峰局长讲话,曹局长指出兽用处方药制度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管理、服务、养殖等多方面人员,业界高度关注,加强和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十分必要。同时,将拟发通知,提出要求各级组织学习《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促进其认真、自觉遵守《办法》有关规定,提高其安全规范用药水平,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

大会第二项由黄书学科长对《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进行培训学习。通过学习,一是明确了监管重点。针对生产企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要以红色宋体标注“兽用处方药”或“兽用非处方药”。针对经营企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二是明确了出具处方笺的条件。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并统一了兽医处方笺的格式。三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对经营者未悬挂和张贴标语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处方药采取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和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最高可处5万元的罚款,彰显了处罚力度的加重。

大会第三项,由畜产品质量安全监察所所长解明岗逐条对《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明确了《条例》对当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义。针对新条例解明岗所长提出三个新特点:一是每个环节都建记录 最少保存2年,《条例》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组织建立统一的追溯方式和技术平台,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二建立畜产品召回制 拒不召回可吊销许可证。按照《条例》,畜禽屠宰厂(点)应建立畜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立即停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养畜禽,《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禁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最后赵克庸处长对大会做了终结,赵处长指出新《条例》,即落实了政府和具体监管部门的职责,为监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又明确了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明确了快速检测的法律依据。我们一定要用《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法规作为今后工作的有利工具,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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