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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联厂要求20万“保证金”保放心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19

收取高额经营押金的肉联厂。开平肉联厂突然收取高额经营押金,称为震慑生猪批发商以次充好有批发商质疑此举是设置准入门槛,有帮助少数批发商垄断市场之嫌

近日,一直在开平市肉联厂经营生猪批发生意的批发商们突然收到了来自该厂的通知,要求每个批发商在今日前汇入20万元作为经营押金,否则将不再出租经营场地给批发商进场进行有关的生猪批发业务。对于开平市肉联厂试水收取高额经营押金的做法,部分批发商质疑厂方有帮助少数生猪批发商垄断市场之嫌。但厂方回应表示,原因是由于发现有批发商为了获取更大批发量而收购价格较低的低质量生猪,希望通过收取押金的办法“震慑”少数批发商以次充好的行为。批发商VS肉联厂厂方巧立名目“凭什么还要另外交20万元的押金?”开平市肉联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批发商告诉记者,批发商在外采购生猪,运到开平市肉联厂的猪栏,临时存栏等待猪肉贩子的挑选,后送到屠宰车间进行屠宰,批发商和猪肉贩子已经为此支付过猪栏的租金和屠宰费用,厂方再巧立名目向批发商伸手,大大加重了批发商的经营成本。“不仅如此,这些押金很有可能会被厂方挪用,而其所产生的利息和收益都将全部归厂方,对我们批发商也不公平。”对于开平市肉联厂单方面提出这样的准入条件,批发商纷纷表示不满,但也无可奈何。高门槛垄断市场“肉联厂这样做,有赶走部分批发商之嫌。”有批发商指出,目前在开平市肉联厂进行生猪批发业务的批发商有20多个,厂方的做法无形中设置了一道很高的准入门槛,部分批发商或将因此而无法继续在该厂经营。“赶走部分批发商,业务就会往剩下的批发商那集中。”肉联厂突然收取高额押金,有批发商指此举有帮助部分批发商垄断市场之嫌。据投诉的批发商介绍,在该厂经营的20多个批发商之中,部分与厂方的关系较密切,而部分就一般,甚至与厂方有过冲突。“如果该厂的生猪批发被少数几个批发商垄断了,生猪批发价很有可能被操纵。”押金不是收费“我们的收费都是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并不存在乱收费的现象。”昨日,开平市肉联厂梁总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厂方收取的屠宰费,还有猪栏的租金都是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定价标准收取的。“除此之外,肉联厂并没有多收批发商一分钱。”对于向批发商收取进场经营押金,梁总经理指出,押金只是批发商守法经营的保证金,并不是一项收费。厂方将与批发商签订进场经营协议,并在协议上注明有关事项,“只要没违反双方的协议规定,批发商无论什么时候要退出经营,都可以一分不少地拿回押金。”“震慑”不法经营“场内存栏生猪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批发商收购一些低质量猪低价批发。”据开平市肉联厂梁总经理透露,肉联厂虽然作为开平市生猪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但对批发商的日常生猪交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干预能力,曾多次对部分批发商经营批发低质量猪只的行为进行规劝,但结果是直接被无视。“我们负责这些猪只的检验,如果这些猪只出现质量问题,我们也脱不了干系。”梁总经理指出,无论是畜牧部门的检疫还是肉联厂的检验,都无法实现所有屠宰猪只全覆盖,都只能抽检。要求批发商交押金,主要是为了“震慑”其以次充好的行为,提高肉联厂屠宰生猪的肉品质量。律师观点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吴律师指出,肉联厂向批发商收取押金,并将在批发商退出经营时全数退还,这并不是一种收费行为。而在商家的经营活动中,向客户收取押金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也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手段。只要双方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也没有侵害他人利益,该行为也并无不妥。但吴律师同时强调,如若厂方存在巧立名目单方面私扣押金或通过一些不合理的手段打压个别批发商正常经营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批发商可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部门回应江门畜牧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肉联厂的经营活动由经贸部门监管,畜牧部门对其向批发商收取押金的行为无权进行监管。但如果该厂并没有存在违规行为,如果真能通过此举减少甚至杜绝部分低质量猪只,特别是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猪只进入市场,对提高猪肉质量也是件好事。江门经贸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贸部门至今仍未收到有关反映肉联厂收取批发商押金的投诉。该负责人指出,开平市肉联厂收取批发商押金,原则上属于该厂自身经营方式的问题,如果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造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后果,经贸部门原则上不予干预。该负责人还指出,若批发商发现该厂存在违规行为,可向当地经贸部门举报,而经贸部门也将密切关注该事件。记者手记目前,生猪屠宰企业虽被赋予检验肉品质量的职责,但真正严格履行该职责的企业还是太少,究其原因主要因为企业怕得罪批发商而流失屠宰业务。要提高生猪肉品质量,仅依靠在市场行为上具有明显逐利性的生猪屠宰企业、批发商和猪肉贩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如该事件,生猪屠宰企业希望通过收取押金的办法“震慑”少数批发商以次充好的行为,而批发商质疑此举有帮助少数生猪批发商垄断市场之嫌。生猪屠宰企业要履行检验肉品质量的职责,推出一些新举措,如果能得到有关监管部门正确的专业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肉品质量监管制度,才能有效减少争议。而这也是有关监管部门应尽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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