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动物卫生安全问题关注程度的日渐提高,畜禽产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其中携带病原体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所以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降低畜禽疫病发生风险,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减少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做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将会成为今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越来越重要的工作内容。
l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养殖户的畜禽疫病防控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病死畜禽就近掩埋或随意丢弃。随着养殖场向集约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每个养殖场或多或少都会出现病死畜禽及相关畜禽废弃物。其中有些养殖场会采取对病死畜禽进行掩埋或存放于化尸池内等无害化处理措施;有些养殖场则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在我县少数地区就时常出现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现象,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2)无害化处理不规范。部分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通过掩埋进行无害化处理时,缺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识,在处理过程中常会出现选址不合理、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等问题。这些病死畜禽虽经掩埋,但仍然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源等造成污染,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严重时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不到真正的无害化处理效果。
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没有得到保障。解决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费用,是一个必须面对和正视的问题。由于病死畜禽做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比较好的一套设备需要几十万元,对小型养殖场(户)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且利用率也不高,所以导致养殖户在畜禽死后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主动做无害化处理,甚至逃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现在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不利于此项工作的长期开展和实施。
2 、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建议
2.1 扎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源头监管工作
1)加强对养殖场户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宣传和技术培训,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村级防疫员及养殖户代表学习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意义及具体操作办法,使他们认识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关系到动物生存与人类生存环境问题,切实提高畜禽养殖户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做好病死畜禽及共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和良好社会氛围。
2)利用奖励和处罚等手段让养殖场户形成支持和参与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统一认识,推动工作开展,共同保障公共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各畜禽养殖场户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和报送制度。要明确畜禽养殖户的相关责任,要求其饲养场出现较多病死畜禽时,要及时上报情况,并交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统一监督处理。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猪行为。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问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宇‘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对查处的病死猪及其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的沟通,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屠宰场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提高肉品安全水平。
2.2 强化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5]25号)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l6548—2006)等规定要求。在收运、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标准规范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处理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二次污染。同时要对周围环境、运载工具进行及时、充分、彻底的消毒。
2)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不得用于农业生产,并应避开公众视野,具清楚标示。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不小于1.5,坑底铺垫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和避免动物扒刨。禽类尸体置于坑中后,上撒生石灰,厚度不小于2cm,再用土覆盖至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3)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焚烧处理也是有效方法之一。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要明确将病死畜禽的运输交由具有符合运输要求车辆的单位进行收运。
4)购置病死畜禽高温高压灭菌处理(如高压蒸汽灭菌器)或高温生物降解(如畜禽无害化处理机)等处理设备。由于后者的投资成本高,需50万元/台左右,散养户无法单独出资购买,可建议以县为单位出资购买该设备,集中建立无害化处理场。
2.3 落实无害化处理经费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养殖场、屠宰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关产地和屠宰检疫,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和“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上到餐桌。
1)要设立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经费,并保证经费的连续性,才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长期开展。
2)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可考虑在每一市县由环保、公安、卫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单位牵头成立专门处理病死畜禽机构。争取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推行病死畜禽购买政策,设立病死畜禽补助标准,规定饲养场凡将病死畜禽上报集中收集、处置的,给予登记并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把病死畜禽分类处理。部分可利用加工成生物油做为燃料油;部分送垃圾发电站焚烧发电;部分可处理转化成有机肥料。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从源头上遏止病死畜禽进入流通环节。
病死动物是动物疫病发生的重要传染源。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否到位,事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畜牧经济稳定持续发展,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要想把病死畜禽全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主管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将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要加大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才能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