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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猪饲料挣黑心钱 获有期徒刑6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标签:来源]  作者:[标签:编辑]  浏览次数:302

被告人吴某生产、销售伪劣猪饲料,销售金额人民币96721元。4月22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11年秋,被告人吴某购买了用于饲料生产的卧式混合机、封口机、商品生产日期打号机等,并在某包装公司制作了某正式品牌的猪饲料包装袋8000余条,又购进了生产饲料的原料等。2011年11月,被告人吴某又到复印部先后印制了10000余份上述某正式品牌的猪饲料生产标签。2011年冬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在自家生产猪饲料50余吨,装袋、缝制好标签后,冒充上述某正式品牌猪饲料,自销或委托他人销往本旗苏木乡镇及其他地区,销售金额人民币96721元。案发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某正式品牌猪饲料的饲料生产机器等物品查获。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告人吴某生产的猪饲料为不合格产品。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的上述某正式品牌猪饲料,销售金额96721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酌情作出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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