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元旦起施行。12月23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相关内容。《条例》明确,活畜禽跨区域流动,需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
《条例》明确,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对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不得污染环境。对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条例》还规定,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调入前向调入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镇)的机构申报备案。从省外引进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据悉,我省拟指定30多个通道作为活畜禽跨区域流动的指定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