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3号令),黑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项目已下放至市级畜牧兽医部门,请各市(地)畜牧兽医局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合理布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点,确保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现将《黑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及办理程序运行中的相关表格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2009年8月6日印发的《黑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同时废止。附件:1、黑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报材料3、受理(不予受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通知书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5、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6、准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决定书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文书送达回证8、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办结报告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程序运行轨迹一览表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