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屠宰检疫,是保证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的一道重要关口。通过检疫,合格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最后走上市民的餐桌。不合格的产品,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由厂方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屠宰企业的屠宰动物检疫工作,更好的把住最后这个关口,才能确保人民食肉安全。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由官方兽医来执行。在辽宁省监检分设期间,屠宰检疫工作一直由各地的动物检疫站来实施。后期有的市监检重新合并为一个单位,检疫工作由合并后的单位中负责检疫的科室负责。截至目前,沈阳、抚顺、铁岭、锦州、丹东等5个市仍然是监检分设,由动检站负责动物屠宰检疫工作。
目前检疫工作的现状
在具体检疫工作实施的模式上,辽宁省目前无论是监检分设还是合并的状态下,检疫工作从以前的全部由官方兽医实施的模式下,又增加了一种新的模式:“官方兽医+协检员”的模式。厂家的协检员在驻厂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具体实施检疫工作,最后由驻厂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这种模式在一些发达的省市地区已经实行了很久。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大的企业经营模式不断转变,集团化运作已成为了主流的发展方向。在招商引资的大环境下,大的屠宰企业在各地成立了分公司,分公司屠宰量的增加,同时所带来的就是检疫工作量的增加。基于这样的情况下产生了“官方兽医+协检员”的工作模式。辽宁省一些发展较快的屠宰企业做得较好,比如沈阳市、大连市等都采用“官方兽医+协检员”的方式,有的市官方兽医检疫人员力量较充足,屠宰量又相对较少的,比如锦州市仍然采用由官方兽医实施全部检疫工作的模式。
两种模式的利弊
一是“官方兽医+协检员”的方式。这种模式是由官方兽医在现场进行监督,由厂方的协检员进行具体的检疫操作,官方兽医对检疫结果做最后的判定并出具检疫证明。这种方式缓解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于大型企业屠宰量大检疫任务重而带来的检疫工作量大,检疫人员相对不足的问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工作不再像以往单纯由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时那样繁重。通过采用这种模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必额外地招收新的工作人员,为政府节省了大部分财政资金。
这种方式,在现场开展具体检疫工作过程中,尽管减轻了官方兽医人员的工作负担,但是也存在着一定隐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将决定动物产品的质量。作为企业,获得最大化利润是他们的根本目的。因而厂家会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途径,把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尽可能地转化为商品出售。这就要求实施监督的官方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真正地把监督职责担负起来,对厂家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对检出的病害动物产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保证这些厂家的动物产品卫生安全。从目前实行这种模式的地方来看,这种监督作用并没有完全落实。有的日屠宰量过千头的生猪屠宰企业驻厂官方兽医只有4名到5名,开检疫证明的需要2名人员,其他的官方兽医如果要对整个生产过程中重要的环节进行监督都很难做到。在一些级别更低的小屠宰场中,只有两名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有时还倒班工作,有的地方只有一名官方兽医,对检疫及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这在法律程序方面也不符合要求。
二是完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的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这是比较传统的做法,尤其是辽宁省自动物屠宰检疫权由商业部门转归到农业部门之后,一直以这种方式进行动物的屠宰检疫工作。在一些官方兽医人员较多的地方,比如锦州市,此种方式使动物屠宰检疫工作完全置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之下,能够真正的确保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随着大型企业的设立及屠宰量的增加,检疫人员的工作量也大幅度增加,在增添上岗人员数量的前提下,检疫人员每日仍然在超负荷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是随着人员的增加,给管理带来了难度;二是随着人员的增加也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比如锦州市黑山县动检站目前人数已经达到了180人,对政府来说是一笔较重的负担。
几点建议
“官方兽医+协检员”的方式,既能保证动物产品卫生安全,又能大量缩减从事具体屠宰检疫操作的官方兽医人数,比较适应屠宰量较大的屠宰企业,在对屠宰量较大的企业检疫工作中,应该提倡此种屠宰检疫模式。在“官方兽医+协检员”的模式的具体操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严格管理厂家的协检员。对厂家的协检员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理论考试进行筛选,考试合格并经过一段时间现场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协检员证件,才可以上岗从事协检工作。驻厂官方兽医具体指导协检员日常的工作,并对协检员进行阶段性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取消其协检员资格。
二是驻厂官方兽医的人数要能够满足工作量的需要。尽管此种模式下技术操作上主要由厂家的协检员来操作,官方兽医主要是监督协检员的工作,但仍然要安排足够数量的官方兽医进行监督工作,尤其是一些重要的检疫岗位要安排人员进行监督。如果监督不到位,则监督形同虚设。
三是加强对驻厂官方兽医的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驻厂官方兽医的监督职能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因利益趋动下官方兽医为厂家的病害产品提供便利的条件走向市场。
四是明确责任。尤其要明确厂家的责任。协检员全部来自厂家提供的人员,因此要明确厂家对协检员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协检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协检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协检员明确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及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重大责任。对厂家要明确因对协检员管理不当导致协检员失职或故意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厂家负责。
五是对于较庞大的官方兽医队伍,本单位的官方兽医人员完全可以完成检疫工作的单位,要通过自然减员的方式,逐渐缩减编制,减轻单位的负担,逐步过度到“官方兽医+协检员”的模式上来。避免直接转变检疫模式而造成现有人员闲置。
六是对于屠宰量极小、等级较低的屠宰场,应该仍然由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工作,避免因协检员素质低而产生不良事件。
七是加强对协检员的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协检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的疫病检疫。厂家也要定期对协检员进行管理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
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一方面为进入流通领域的肉食品把好最后的关口,保障人民群众的食肉卫生安全;另一方面使检出的病害产品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动物疫病的扩散,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屠宰动物的病害检出情况同时也是对免疫效果的检验,病害动物产品,尤其是患疫病动物的数量都直接反映出免疫工作的落空情况和免疫的效果。随着经济的发展,养殖业和动物屠宰加工业将不断向集团化发展,做好屠宰动物检疫工作,才能更好的保证人民的食肉安全。动物屠宰检疫工作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辽宁省锦州市动物检疫站王力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