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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处理不得排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6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年实施变废为宝可获政策支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年实施变“废”为宝可获政策支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综合利用可获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严防废弃物随意排放

  畜禽规模化养殖疫病风险较大,一旦发生将给养殖者带来难以估计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此外,养殖场所的环保水平还直接关系到邻里关系,不注意加强环保容易导致纠纷,也会直接影响产业发展。

  《条例》就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管

  作出了系列规定,包括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评;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允许投产和使用;粪肥、沼渣、沼液还田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等。

  《条例》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

  通过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可以变废为宝,实现污染物的少排放甚至是零排放。对此,《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扶持和鼓励措施。例如,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对于自愿采取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控制标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可以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优先列入环保和畜牧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条例》特别规定,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畜禽粪便制造的有机肥产品享受化肥运力安排,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补贴。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厌氧发酵和沼气发电的,电网企业要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造沼气,以及进行沼气净化生产生物天然气,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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