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诸城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畜牧业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3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为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构筑高效生态畜牧业产业新格局,近日市
为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构筑高效生态畜牧业产业新格局,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畜牧业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了我市的禁限区域范围:其中禁养区范围是:1、基本农田保护区。2、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墙夼水库、三里庄水库、青墩水库、石门水库、郭家村水库、吴家楼水库、共青团水库、松园水库等饮用水源地或供水水源地库区内的全部区域,以及水库兴利水位线以上1000米以内的陆域;)3、潍河、涓河、百尺河、扶河、淇河、非得河、倒漾河、芦河、展村河、荆河、太古庄河、可乐河、渠河(南岸区域)等重要河流两岸堤防外坡脚外500米以内的区域;其中潍河沿河两岸扩大至1000米以内。4、城镇居民区、南湖生态经济发展区核心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核心区。
  限养区范围是:1、上述饮用水源地或供水水源地各兴利水位线以上1000米以外至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区域。2、上述重要河流两岸堤防外坡脚外500米以外至2000米以内的区域,其中潍河流域限制为1000-3000米。
  《意见》规定:禁限养殖区域一律严禁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同时,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实施限期关闭或搬迁;登记备案养殖项目规模标准提高至30亩以上;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区)要严格实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未建设贮存、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合格的养殖园区,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