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公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26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负责人就《条例》进行有关问题的再解释。条例适用范围:养殖场、养殖小区,由省级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来确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牧区放牧养殖不适用本条例。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2.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外的其他养殖户,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
3.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由市、县政府进行综合整治。
条例激励措施:
一,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装备研发提供支持。
二,针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特点,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三,采取多种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1.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2.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3.明确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四,对制取沼气、天然气、发电、生产经营和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等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给予相关税收、资金、运力、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的,还要求电网企业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全额收购多余电量。
五,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六,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标排放后自愿签订进一步减排协议的,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之外的养殖户自愿建设配套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也可以享受有关激励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