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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集中开展对兽药经营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5  来源:医政药政处  作者:[标签:编辑]  浏览次数:220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近日,省畜牧兽医局对我省部分市、县的兽药市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有的兽药经营企业不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办法》经营,销售假劣兽药,兽药产品不可追溯。

主要有七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按规范要求购进兽药;二是兽药与饲料混营;三是经销非兽药GMP企业的兽药或兽药GMP企业的假劣兽药;四是非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五是与其他行业混营;六是没有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七是没有张贴省局统一印制的兽药质量安全宣传挂图。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净化全省兽药经营市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省局决定对全省兽药经营市场进行集中整治(以下简称“集中整治”),要求如下

一、增强责任感。按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局的要求,各兽医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切实解决不履行职责、监管缺位的问题。

二、做好兽药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更新或安装与兽药监管平台相兼容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软件,积极推进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和规模养殖场(户)用药规范试点工作。

三、清查假劣兽药。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是否从正规企业购进兽药,兽药经营企业经销的消毒剂是否为兽药GMP生产企业生产、十分廉价的禽药是否符合要求,兽药生产日期是否已过批准文号的5年有效期,重点清查近期在我省兽药市场  发现的假劣兽药(详见附件),同时将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假劣兽药及时报省局(附件已列假劣兽药除外),以便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清理。

四、11月20日-12月20日,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要对本地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对不符合兽药GSP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将自查情况的电子稿于12月2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电子邮箱为hljxmy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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